【大河财立方 记者 秦龙】长期受困于烂尾楼的购房者有了新的法律保障。
7月24日起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正式施行。
回应社会关切
烂尾楼业主“退房、退款”有新法律保障
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,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3日对外发布的《解释》中明确表示,当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无法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,导致购房合同解除时,其请求在房产变价款中支持价款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受访法律人士认为,在执行异议之诉这一背景之下,最高人民法院通过《解释》对于商品房消费者价款返还权益再次重申,这意味着把购房者的权益摆在了相对优先的位置。这一条款也进一步明确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购房者“退房难、退款更难”问题。
何为执行异议之诉?此次《解释》中所提到的执行异议之诉,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,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。
“以银行、开发商、购房者三个主体为例,银行起诉烂尾楼开发商胜诉后,向法院主张执行相关资产标的。这个时候购房者作为烂尾房屋的拥有者或权益人,就是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。当事人就是银行和开发商。”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解释。
近年来,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。长期以来,执行异议之诉缺乏统一裁判规则,导致实践中救济渠道不畅、法律适用尺度不一,甚至出现虚假诉讼等问题。
执行异议之诉需要从实体上判断案外人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,亟待通过专门规范进行指引。
此次发布的《解释》共二十三条,保持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》等司法解释确立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连续性,又助力解决“执行难”。受访人士认为,具体到商品房消费者领域,这让受困于烂尾楼的购房者,在“退房退款”过程中有个新的法律保障。
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
可动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
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,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,《解释》进行了细化、具体的规定,明确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、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,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。
举例而言,关于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问题。《解释》第十二条明确,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,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,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,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,事由成立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长期以来,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,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,其使用受到严格监管。此前规定,房屋首次登记前,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任意划扣。而此次则是适度放松了之前的限制,一定条件下可以排除执行,发放监管账户的款项。
对此,王玉臣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,这意味着烂尾楼业主“拿回”购房款有了新的渠道与方向。原本只能冻结不能动用的预售资金,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用于退还给购房者。但条件相对严格,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:第一,案外人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,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。第二,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可供执行的钱款。
“过去房地产市场领域有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,即‘烂尾楼是归属于谁的’。从此次《解释》可以看出,实际上出现了四个权益人,即购房者、银行、房企、债权人。而此次《解释》把此类权益人的关系理顺了,也就是购房者为实际权益人,包括银行等属于名义权益人。”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,关系理顺了,关于烂尾楼有关的资产处置或拍卖等工作,就具有非常清晰的逻辑和关系了。
严跃进表示,“房子是属于购房者。”这是一个朴素的道理。购房者解除了购房合同,自然就理所当然可以退款。那么,退款款项就包括此前已经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,此时可以提取出来退给购房者。而过去很多房子由于被房企做了抵押,从原先法律的角度会被认为是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投资者的,导致一些房产被变现拍卖或相关资金流入其他机构,最终导致购房者钱房两空的问题出现。所以此次最高法的解释非常及时,也具有非常好的引导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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